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一)用于本基金会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非货币性财产。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六条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非货币性捐赠财产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八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本基金会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领导报告。
(一)按照《捐赠协议》捐赠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人名称、物资种类、数量、金额等。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依法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移交给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