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管理制度
关联方及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