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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 应急〔202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文明办、民政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文明办、民政局、团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以下统称社会应急力量)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积极适应国家新一轮应急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着眼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力量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动员引导,统筹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强化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深入发动,多方参与。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切实把有志于应急管理事业的志愿者凝聚起来,积极投身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充分调动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应急力量的良好氛围。

分类引导,突出特色。根据辖区内灾害事故种类,确定适应不同救援任务需要的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类型,明确目标方向,搞好功能定位,突出应急特色,实施重点引导,进一步强化其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着力打造一批能够担负不同急难险重任务的应急骨干队伍。

搭建平台,创新发展。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社会应急力量搭建任务对接平台、技能提升平台、资源保障平台、表彰激励平台,创造开展工作的有利条件;大力推动创新实践活动,借鉴有益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丰富服务内容,拓展发展空间,释放内在活力,不断提高建设实效。

依法规范,注重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强化灾害现场救援协调保障,将好的经验和做法提炼形成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实现权威高效、公平有序;推动社会应急力量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初心使命教育,不断强化其诚信自律、服务人民和遵规守纪意识。

(三)发展目标。利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应急力量体系,以社区为重点的网格化、制度化组织系统基本建立,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要任务的应急联动机制健全顺畅,以引导、扶持、鼓励为手段的政策保障措施更加有力,以广泛参与、共建共享为特征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形成一大批管理规范、技能精湛、作风过硬、严格自律、情怀高尚的社会应急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把社会应急力量纳入本地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设计好发展的目标、类型、规模和能力指标等要素。民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按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根据时代发展对应急志愿服务的要求,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网络体系,有规划、分专业、常态化做好志愿者骨干队伍的建设储备,努力打造适应多种领域需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二)加强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出台实施适用性、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备的社会应急力量制度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完善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优质专属保险产品,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三)强化能力建设。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训练保障体系,规范培训大纲、训练教材、考核标准,组织能力测评和比武活动;探索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和联合开展培训演练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依职责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完善应急救援、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开展实案化实战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做好应急动员。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开展灾区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监测预警、信息传送、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物资抢运、心理疏导、创伤修复等工作。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参与预置预储和揽收、运输、配送,以及救援救灾物资接收、分发等工作。做好应急舆论动员,增强灾区群众信心,形成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良好氛围。做好应急科技动员,建立关键应急技术装备资源数据库,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有科技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资源保障联动机制。

(五)规范救援行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现场协调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和保障条件,平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当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相关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和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及时启动现场协调机制,利用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灾区救援需求信息,并掌握处理救援、救助信息,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提供信息咨询、报备统计、任务管理、装备物资补充协调、救援和撤离灾区保障等支持,确保救援救灾秩序。

(六)坚持正向激励。注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发现优秀社会应急力量,对政治素质过硬、组织基础扎实、现实表现良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结合评选全国道德模范、应急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最美志愿者和最佳志愿服务组织、先进社会组织、青年岗位能手、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等,开展重大典型的挖掘和表彰工作;对标应急需要、群众期盼,打造高质量的应急志愿服务项目,提升口碑度和含金量,不断释放品牌效应。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强化社会影响力和榜样带动力。

(七)加强日常管理。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备勤、训练演练、预案制定,以及人员、标志、行动管理等制度,保持正规工作秩序;完善队员招募、培训、考核、晋级机制,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应急管理事业中来;建立装备保管、维修、调用等措施,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相关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研究培育应急救援领域志愿服务组织、枢纽型组织等社会组织。

(八)开展诚信评价。研究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管理工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指标体系,开展等级评定;健全完善多部门、多主体联动评价机制,实现评价情况互通、诚信等级互认,将诚信评定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落实资助、扶持、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完善惩戒约束措施,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以党建引领社会应急力量发展,不断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保证发展的正确方向。突出社会应急力量骨干人员培训,不断强化为党工作、为国家服务、为人民奉献的责任意识。加强社会应急力量思想政治工作,关注队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组织开展为社会应急力量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活动。

(二)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坚持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推动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科学配置资源,实施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建设保障工作,为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装备更新、能力建设等提供支持服务。加强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探索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子。

(三)培养应急工作作风。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培育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强化诚信教育,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中说真话、报实情、干实事;培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加强养成教育,注重从一点一滴抓起,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在任务面前闻令即动、快速反应;培育令行禁止的战斗作风,强化纪律教育,注重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摔打锻炼队伍,塑造敢于直面挑战、勇于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本意见主要对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明确了有关要求;相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