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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非货币性财产捐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确保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是指货币性财产以外的捐赠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第二条基金会接收非货币性财产捐赠时,应确保财产来源合法,且捐赠人对该财产享有合法的完整分权,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其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进口物资应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基金会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捐赠产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三)捐赠人捐赠自有房产的,应确保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无争议无查封无冻结无抵押不存在针对捐赠人的诉讼、仲裁、处罚等可能导致捐赠财产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的情况。

(四)捐赠人捐赠其所持有股权的,应确保该股权为实缴资本,无冻结无质押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也没有任何会对股权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等。捐赠事宜已按照法律规定及其章程、制度等取得经其他股东同意

第三条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在符合业务范围前提下,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的其他慈善用途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捐赠人向本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应当另行登记造册

(四)捐赠标的为股权的,应以捐赠人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捐赠人应提供历史成本证明,例如投资协议、资金支付证明、记账凭证等,基金会以其历史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非货币性捐赠财产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对捐赠协议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本基金会遵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会领导报告。

第十 本基金会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捐赠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出库时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和基金会管理制度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本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第十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开

第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依法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 捐赠人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移交给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基金会有关人员应当要求捐赠人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 本基金会有权依法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 本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十 本办法经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