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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规范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工作秩序,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工作人员凭卡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打卡,人事部门通过考勤系统进行相关数据收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因私请事假,须至少提前2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正常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论处。请假单由人事部门每季度汇总统计,交由本人确认无误后,作为工资薪酬发放等人事管理依据。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两天(含2天)以内由秘书长审批;两天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工作人员离京外出,须在请假单填写具体事由、往返交通工具、往返时间等,并保证离京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三、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可以请病假。如本人不便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家属代为办理。医院病假证明需连同请假单一并交由人事部门,每季度汇总统计,交由本人确认无误后,作为工资薪酬发放等人事管理依据。

2.工作人员在享受探亲假、事假、产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中或在外出差期间突患急病,在外埠就医应有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有关制度执行。

3. 工作人员请病假:两天(含2天)以内由秘书长审批;两天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工作人员需离京治疗的,须在病假单填写具体病因、往返交通工具、往返时间等,并保证离京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四、工伤假:

1.工作人员因工负伤,须填报工伤事故报告单,及时报送基金会。经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休息的,由指定医院开具工伤假证明单。

2.工伤假期满后,伤势仍未痊愈,经医师诊断开具证明,可以续假。

3.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年休假: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2. 员工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3. 员工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时间。

4.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基金会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本基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安排员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7.工作人员安排年休假须至少提前5日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并经理事长同意。

8.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应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审批。不安排休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七、本制度经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4月2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于理事会。原管理规定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