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标准
(2024年1月22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会通过)
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坚持从严从简,规范管控程序,统一经费报销标准,确保开支合理可控,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差旅费标准
第一条 国内差旅费
一、国内差旅费是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到京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人员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期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差旅补助按出差的日历天数计算。
三、按照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500元/人/天)及差旅补助标准(180元/人/天)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或以组团方式出访。
三、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凡因公出境必须履行报批申请程序,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四、申请出国人员须书面提出申请,包括出访时间、目的国、行程安排、出访目的、人员等。
五、申请出国人员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等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执行。
六、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出国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由经办人签字,连同出国任务批件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同意,最后交由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七、国际差旅费标准参照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其他专项费用标准
第一条 会议费
一、会议费是指举办会议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期间产生的餐饮费用、会场布置费用、需要承担的参加人员的住宿费用、会议期间发生打印、临时运输及装卸、临时道具、传真及其他通讯、快递服务、翻译与向导、临时商务用车、汇兑等费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单次审批、明确标准、厉行节约的管理原则。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三、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二)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三)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支付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四)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四、会议预算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
五、会议预算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六、报销手续及报销标准按本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培训费
一、培训费是指基金会为满足发展需要,提升员工素质能力开展及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外派培训的培训费及食宿费,基金会组织培训发生的师资费、教材费、场地租赁费、教学器材购置费等,参训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对培训费用按预算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编制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金额。
四、工作人员参加外部培训需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参训,相关费用按培训通知据实报销。
五、报销手续及报销标准按本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根据基金会业务需要,招待捐赠人、资助方、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招待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指本基金会对外接待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三、业务招待宴请标准和赠送纪念品开支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业务招待费一事一报,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报销时,经办人提供相关票据,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业务招待费不能多次事项合并报销,对未经审批或超过接待规格和年度预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标准
一、本基金会车辆购置及运行适用于公务车辆,包括小轿车、商务车等。
二、车辆购置标准: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车辆目录,原则上优先配备国产汽车。
三、购置车辆的,应由办公室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车辆使用范围
(一)市内办理公务、接待来宾可以使用车辆。
(二)外单位借用本基金会车辆,原则上不借用,确需借用的,须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借出。借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借用方全部承担。
五、车辆运行费用的报销手续及报销标准按本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本标准自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