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开要 求进行信息公开,所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 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涉及 到第三方平台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时,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公示。信息 公开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相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 易行为等情况;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明确信息公开工作,基金会相关部门职责安排如下:
(一)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由项目部提出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审批后对外公开;
(二)项目部是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三)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具体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四)凡涉及到的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统一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五条 在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民政部指定统
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经民政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 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 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 制度以及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 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等。
第六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 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备案号、联系方式等, 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活动,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 月内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 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本条第(一)、 第( 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在设立新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 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情况。开展公开募 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 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 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 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 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基金会应当及时在统一信 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基金会应当在 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 条目。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 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 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 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 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应当公示与慈 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 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以下信息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 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二)其他涉及法律、法规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于理事会。原办法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