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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存续和终止,法律责权,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募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有代表基金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名义签署任何法律文书及协议。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募资、运作和终止,应符合《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首先需要对项目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包括对项目主要成员的尽职调查情况。根据评估结论,将立项项目申请和设立协议,按程序报批,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下发批复文件。批准立项后,在基金会官网进行公示。

第五条  分支机构内设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按基金会志愿者管理,非基金会工作人员。

第七条  募集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基金会的资金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含整个执行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若分期签署应对当期内容加以规定。

第九条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分支机构名称和公益方向;

(二)资金来源;

(三)合理设计具有公益模式的重点项目内容;

(四)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可使用“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但禁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不符合设立申请明确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进行书面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消该机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账户设在基金会,不得分设。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存入基金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账户。

(一)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

(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根据捐赠协议有关授权条款进行审批,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具体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基金会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检查分支机构公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根据分支机构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权。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可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或基金会工作机构人员担任,代表基金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基金会宗旨,结合本机构公益项目特点,制订管理办法,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重大募集资金活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基金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汇报制度。在项目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完毕后,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方案、项目进度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禁止虚报、瞒报。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终止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进入终止程序:

(一)出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影响机构正常运行需要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于理事会。